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幢**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小区**栋**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晚至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镇**区**村一废弃农房内以“跑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三天,组织杨某某、郑某某、段某某等30余人赌博并抽头获利,以每人每天200元工资聘请吴某某、李某某等4人放哨,聘请颜某某发牌、抽头。赌博中每人最少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扣押追缴的赌资超过21.1万元;每把抽头200元-400元不等,6月4日、5日两晚共抽头36000余元,支付赌场人员工资和补助参赌人员后余21000余元,廖某某分得16000元、赵某某分得5000余元;6月6日晚赌博进行时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各50000元共100000元,其中廖某某分得抽头16000元、参赌获利34000元,赵某某分得抽头5000元、参赌获利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赌场散落赌资84000元等物证;2.户籍证明、通话详单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6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玉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576006****;
被告人廖某某,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19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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