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附近。2013年1月11日因盗窃黑山羊被隆回县公安局等下拘留五日,因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执行。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90********,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廖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廖某某伙同罗某甲两人在隆回县**附近开了一家涉嫌卖淫的按摩店,罗某甲负责介绍卖淫女过来店子卖淫,廖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妞妞”、“野”)和发名片的方式给卖淫女介绍嫖客以及接送卖淫女上门进行性交易,2020年4月10日晚上,廖某某通过“妞妞”的微信号给招嫖人介绍卖淫女罗某丙,在隆回县**风情酒店715房间,嫖客罗某乙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罗某丙,二人实施卖淫行为,当天晚上,廖某某通过“妞妞”的微信号给招嫖人介绍卖淫女罗某丁,在隆回县**峋轻舍酒店,嫖客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罗某丁,二人实施卖淫行为。在容留、介绍卖淫中,廖某某和罗某甲在卖淫女手里收取“快餐”(一种性交易方式)200元钱中提成100元钱的费用,“全套”(一种性交易方式)300元钱中提成120元钱的费用,“包夜”(一种性交易方式)1200元钱中提成360元钱费用。廖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罗某甲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开房记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屏、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罗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立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隆回县**附近家中;
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隆回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9页。
3.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张某某、陈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捌份。
6.光盘两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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