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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望某某,住望某某**街道****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8月7日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辩护人:胡海涛,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1********,布依族,专科毕业,无业,贵州省望某某人,住望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小宁,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害人黄某甲需借款偿还贷款,便和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借款,王某某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同意借款给黄某甲。同日,廖某某将五万元人民币借给黄某甲,黄某甲承诺一天后归还,并支付利息2000元。2020年7月16日9时许,王某某约黄某甲在望某某**街道**大门处商量还款。廖某某、王某某见黄某甲无力还钱,便对黄某甲实施殴打、辱骂,后逼黄某甲上车借钱还债,后廖某某驾车,伙同王某某将黄某甲带至望某某平洞办纳朝村路口一废弃加气站处逼迫黄某甲还钱,期间二人对黄某甲实施殴打。黄某甲通过短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13时30分左右将廖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借条、谅解书、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黄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陈玉露

                                               检察官助理 龙桂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望某某**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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