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与其朋友一起吃饭时,廖某某接到朱某某(已判刑)电话要廖某某开车送其到**省**市,廖某某将此事告诉了王某某,并与王某某驾车在大余县**接到了朱某某,朱某某告诉廖某某、王某某其与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判刑)之前打了架,李某某已经被抓了,公安机关要抓他,他要出去躲几天等情况。尔后,廖某某、王某某二人驾车将朱某某先后送至**省**市、**市**区等地,12月22日凌晨,王某某用其个人的身份证为朱某某开好酒店房间住宿。同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及朱某某在住宿的酒店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法院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明知朱某某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荣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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