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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梁某某等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1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梁某某、黎某甲、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始,被告人廖某某从仇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并接受“四叶草”等多人投注六合彩,截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与仇某某共交收人民币1236864元。

2017年8月始,被告人梁某某从“伯拉”(另处理)处获得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并接受陈某某等多人投注六合彩,截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共与“伯拉”交收人民币998630元。

2017年8月始,被告人黎某甲从张某某(另处理)处获得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并接受黎某乙等多人投注六合彩,截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黎某甲与张某某共交收人民币538220元。

2017年11月始,被告人何某甲从何某丙(另处理)处获得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并接受“桃花”等多人投注赌球,截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丙交收共人民币340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梁某某、黎某甲、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梁某某、黎某甲、何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梁某某、黎某甲、何某甲自愿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黎某甲、何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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