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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7〕97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户籍地广西来宾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栋**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30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户籍地广西南宁市,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经事先商谋,来到南宁市鲁班路同和慧源小区,假冒该小区的业主与被害人梁某某聊天,并以梁某某的女儿有灾难需要做法事消灾解难为由,并称所用钱物做完法事后再予以归还,以此骗取梁某某信任。之后,被告人李某某随同梁某某回家取钱及财物,在拿到梁某某交来的人民币48000元及金银首饰等后,李某某又用借口支开梁某某,携带所得财物逃离现场并与廖某某汇合,并共同瓜分财物。经鉴定,部分手镯价值人民币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涉案物品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银行取款凭证;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南价认定[2017]1840号价格认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信任,后将他人款物予以窃取,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 

2017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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