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11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路**号**幢**单元**室,务工,群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务工,群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廖某某通过网络下载“**棋牌”赌博软件,该赌博软件有“财神到”、“捕鱼达人”、“抢庄牛牛”、“斗地主”、“龙虎斗”等多种赌博方式,且有推广返佣功能,从而鼓励发展下线会员,推广人能够从该下线会员的参赌金额中获取一定比例的返佣。被告人廖某某在该软件赌博后,为获取返佣,通过微信把该软件推广给龙湾**鞋业公司的同事被告人曾某某以及陈某某、高某某等人。被告人曾某某又通过自己的微信把该软件推广给张某某、潘某某等人。经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为该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的返佣奖励共计人民币70038.85元。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为该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奖励共计人民币63254.27元。
被告人廖某某、曾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推广奖励统计表格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棋牌软件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曾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手机两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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