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徐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将案件退回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23时许,蒋某某与段某某在巧某某****KTV门口因琐事发生抓打,6月2日零时许,段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在巧某某****烧烤店找到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等人,段某某与蒋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后廖某某动手殴打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看见蒋某某被打后,就帮忙殴打廖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王某某被打后,廖某某电话邀约了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电话邀约了被告人李某甲,四人到烧烤店后,廖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徐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再次发生争执,后廖某某等六人分别持啤酒瓶及角钢对李某乙、李某丙进行殴打,致使李某乙受伤。经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2、2017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张某乙(另案)、陈某甲(另案)、杨某某(另案)等人在巧某某****小区门前的公路上,由徐某某手持钢管、陈某甲手持长剑,陈某甲用脚踢打刘某某后,要求代某甲、代某乙、王某甲、刘某某等人交出其所骑摩托车的钥匙,后代某甲、王某甲将摩托车钥匙拿给张某甲,张某乙和杨某某将被害人代某某、王某甲的两辆鬼火牌摩托车骑走,后张某甲又将被害人代某乙的一辆鬼火牌摩托车龙头锁掰断后滑行骑走。案发后,巧某某公安局民警在陈某甲家门口找到代某乙的摩托车,后民警将摩托车发还代某乙。张某甲、代某甲等人得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分别将摩托车归还了被害人代某乙和王某甲。经鉴定,代某乙、王某甲、代某甲等人被抢的三辆鬼火牌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蒋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代某甲、代某乙、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代某甲、代某乙等人三辆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八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4.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