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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4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经合谋后共同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8号**烟酒店门口,由廖某某拉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UZ***号牌小汽车并在车外望风,由徐某某入内盗走刘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5日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镇**城商务住宿6*2房内抓获被告人徐某某。2020年4月25日23时许,民警在中山市**镇**村**公寓一楼桌球室抓获被告人廖某某。破案后已追回赃款人民币3000元某某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的某某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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