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路村**。因销售赃物,于2001年8月11日被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路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徐某甲、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坎山**村***号的钟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组织施某甲、王某甲、施某乙等多人,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赌博7场。期间,汪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和联系赌博人员,廖某某负责抽头,每场抽头1300元以上,共非法获利9100元以上。
2、2019年11月4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汪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张**村*组**号的沈某甲(另案处理)家中,组织施某甲、王某甲、施某乙等多人,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赌博5场。期间,汪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和联系赌博人员,廖某某负责抽头,每场抽头1300元以上,共非法获利6500元以上。
3、2019年11月4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汪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徐某甲、钱某某提供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坎山***村杭州**电器有限公司厂房的二楼作为赌博场所,组织施某甲、王某甲、施某乙等多人,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赌博5场。期间,汪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和联系赌博人员,廖某某负责抽头,每场抽头1300元以上,共非法获利6500元以上。徐某甲介绍赌博场地共计获利4000余元,钱某某分得其中的1100元。
4、2019年11月4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汪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坎山**村***号万某某家中,组织施某甲、王某甲、施某乙等多人,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赌博2场。期间,汪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和联系赌博人员,廖某某负责抽头,每场抽头1300元以上,共非法获利2600元以上。
5、2019年11月4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汪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坎山**社区**弄**号黄某某家中,组织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多人,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赌博1场。期间,汪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和联系赌博人员,廖某某负责抽头,共非法获利13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徐某甲、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甲、王某甲、王某丙、施某乙、孟某某、毕某某、滕某某、戴某某、曹某某、高某某、莫某某、朱某某、王某乙、徐某某、黄某某、沈某甲、万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徐某甲、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汪某某、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勘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徐某甲、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或结伙被告人徐某甲、钱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徐某甲、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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