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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楼**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楼**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与同村村民廖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彭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子廖某甲将廖某乙屋后的两口井打烂。被告人廖某甲打电话邀集其弟弟廖某丁(已相对不起诉)回家把井打烂,廖某丁的朋友王某某开车将其送回家。之后,廖某甲、廖某丁、王某某带锤子、铁锹、钢锯等工具来到廖某乙家屋后地坪,廖某甲持工具将抗旱井以及手摇式饮水井打烂。经价格认证,被损坏的抗旱井以及手摇式饮水井损失价格合计9853元。

案发后,廖某甲、彭某某出资重新修建了抗旱井,维修了饮水井,获得了被害单位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委以及被害人廖某乙的谅解。

2019年9月18日,廖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29日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价格认证结论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廖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乙、廖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彭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廖某甲、彭某某起主要作用,因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赔偿、谅解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廖某甲、彭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彭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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