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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廖某甲、陈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2011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市场**路**号。2019年7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于2020年4月5日15时许,在本市五华区**小区地下停车场,通过夹断电缆线,盗窃了铺设在线槽内电缆线若干,后于同日16时36分许销赃到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2020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再次到同一地点盗窃电缆线若干,后于同日14时46分许到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经现场勘验并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6056.18元。

2020年4月14日,民警在本市盘龙区**村附近抓获廖某某;2020年4月10日,民警在本市**路和**路交叉口一酒吧内抓获廖某甲。2020年4月21日,民警在湖南省**县抓获陈某某。

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6.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意见书;7.辨认等录、侦查实验:现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6056.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赃物而收购,数额达人民币66056.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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