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生于1953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5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住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4月20日,因企图邮寄法轮功资料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7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生于1942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42********,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住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2003年10月27日因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07年10月30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7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因企图邮寄法轮功资料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4月6日至4月19日期间,廖某某再次与法轮功人员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见面交谈,并将“修炼交流摘要”等法轮功资料交予宋某某。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廖某某多次与法轮功人员碰面交流,还公开向群众发放给宣传资料。
2019年7月20日14时许,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廖某某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栋**单元**号的家中,查获廖某某所有的涉及法轮功信息的笔记本电脑2台、磁带27盘、收音机5台、法轮功光盘666张、法轮功书籍54本、明慧期刊等小册子653册、法轮功手抄本21本,法轮功日历25本、法轮功挂坠29个、天赐洪福塑料卡片1400张、法轮功信封116个、20圆币值以下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人民币180张以及移动电视EVD1台,VCD机1台、打印机7台、刻录机1台、塑封机1台、U盘60个、内存卡11张、MP312个、MP43个、手机11部、磁带式随身听1台。
2019年3月30日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多次携带WIFI发射器到绵阳市中心医院广场或乘公交车不定点向公众发射免费无线信号,宣传散布法轮功相关信息。2019年7月20日13时许,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宋某某处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白色WIFI发射器1部、红色便携式音箱1部、手机1部、护身符卡片3张、光盘2张、法轮功资料3张。
2019年7月20日,廖某某 、宋某某被民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搜查笔录、刑事照相、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廖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绵阳市看守所,宋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7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