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延平区**路**号**幢**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路**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叶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为他人办理车贷、花钱向他人购买等方式获得24套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后将上述24套四件套贩以每套3900元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廖某某,后被告人廖某某将上述24套银行卡及廖某某本人以借用等理由获得的16套四件套(含廖某某本人2套)银行卡以每套1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其上线“阿兴”。经检验,叶某某提供的5套银行卡不能使用,被告人廖某某非法获利20200元,叶某某非法获利18000元。
2020年7月27日,顺昌县公安局民警在顺昌县城南中路**号C***室将被告人廖某某、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叶某某收买并为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可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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