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庙**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刘某乙、陈某某四人应朋友刘某丙邀约前往缅甸赚钱,四人经商议欲前往缅甸,随后被告人刘某乙电话邀约被告人刘某甲一同前往,五被告人相互约定至云南昆明机场集结。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分别乘飞机抵达云南昆明,五名被告人在昆明机场汇合后随即入住酒店。2020年8月28日,五名被告人一同乘坐航班抵达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当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在接到境外组织偷渡人员指令后,欲前往沧源佤族自治县老冯干巴饭店集结并伺机出境,当五名被告人抵达老冯干巴饭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平面图、活动轨迹等书证;2.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等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结伙欲偷渡出境到缅甸,并积极实施偷渡行为,后被执勤民警查获,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现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