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甲,男,绰号“*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3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绰号“*毛”、“春*”,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区**镇**路**号。 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3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阿*”,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7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余某甲、谢某甲、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过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区**镇**村农贸市场的一摊位,以“赌三公”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纠集他人为赌场发牌、抽水、看风等参与赌场管理活动。其中廖某某和被告人余某甲负责通过“市场管理群”等方式安排赌场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参与赌场分红;被告人谢某甲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和抽水,收取每日人民币300-500元的工资;被告人黄某甲负责管理看风人员,并向看风人员发放工资,收取每日人民币100-200元的工资,同时通过为赌博人员购买烟、水等物品赚取差价牟利;梁某甲、陈某甲、郭某某、梁某乙、梁某丙、谭某某、梁某丁(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赌场外围及斗门分局治安大队门口看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赌博人员黄某乙、梁某戊、黄某丙、苏某某、何某甲、冯某某、林某某、周某乙、吴某某、何某乙、陈某乙等人多次在上述赌场内参与赌博。
2019年3月19日,余某甲、谢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6日,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7日,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余某甲、谢某甲、黄某甲、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余某甲、谢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余某甲、谢某甲和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被告人余某甲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被告人谢某甲、黄某甲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报酬,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谢某甲、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谢某甲、黄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燕
附:
1.被告人廖某某、余某甲、谢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余某甲、谢某甲、黄某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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