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何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乡**街道**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3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对外销售不合格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销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920元、人民币752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某地摊处,以每个人民币1.3元的价格购买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1.5万个,后以1.5元每个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何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500元;被告人何某某以每个2元的价格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面向公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2、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再次从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某地摊处,以2.2元每个的价格购买上述口罩25400个,以每个人民币2.3元价格销售给何某某,销售金额为58420元;被告人何某某以每个人民币2.5元的价格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销售上述口罩18100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5250元。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未销售的7300个口罩被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对涉案口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口罩“细菌过滤效率(BFE)”为40%(标准值为不小于95%),不符合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的标准,系伪劣产品。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48000元;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已向检察机关退赃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实施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万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对外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乐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