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廖正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四川省南江县**镇街道**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3月2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后,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巴中市恩阳区**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后,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正强、何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正强、何超经商议后,驾车从南江县正直镇出发,到巴州区白云台凯越名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四楼,由何超望风,廖正强将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都市风”牌电瓶车及马某某停放的一辆“倍特”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上述2辆电瓶车的价值分别为2240元、1760元。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正强、何超经商议后,驾车从南江县正直镇出发,到巴州区凯越名城小区地下停车场二楼,由何超望风,廖正强将彭某某停放的“民鑫”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05元。
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廖正强、何超经商议后,驾车从南江县正直镇出发,到巴州区平梁镇,由廖正强望风,何超在该镇古井街170号楼梯间将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485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廖正强、何超经商议后,驾车从南江县正直镇出发,到恩阳区明阳镇合治寨社区2组“**电瓶”门市外,由廖正强望风,何超将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喜源XY”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30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正强、何超在盗取上述车辆后,廖正强将其出售,并分给何超部分钱款。案发后,廖正强的亲属赔偿了上述五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廖正强、何超于2019年9月24日在南江县正直镇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购车证明、四川省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廖正强、何超的供述和辩解;5.关于对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正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正强、何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02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正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正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登成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正强、何超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换押证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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