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廖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镇**社区**路**组)。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廖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于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进入江阴市**镇**渔业排涝站旁边的被害人郭某某用于生活起居的水泥船内,从船内平台上的腰包内窃得人民币49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已退赔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