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号**栋**房。2007年7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大街**号**房**档口,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肖某某的iPhone6 64G港版银色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185元)。
2015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大街**号**档口,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iPhone6S PLUS 16G港版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4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廖某某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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