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廖某付,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66********,藏族,初中,农民,户籍四川丹巴,捕前住四川省丹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丹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丹巴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1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丹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明付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人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廖明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丹巴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廖明付家中可能储存有枪支的线索,庚即到廖明付家中开展搜查。到现场后,侦查人员出具搜查证,依法询问廖明付家中是否有枪支、爆炸物品。廖某某随即指引侦查人员在其家中二楼粮仓搜查出221.6米疑似导火索和毛重16.23千克疑似炸药。侦查人员再次询问廖明付家中是否还存有爆炸物品,廖明付表示没有其他违禁品后,侦查人员继续搜查,在一楼卧室门框上搜出51枚疑似雷管。
经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研发检测中心鉴定,该221.6米疑似导火索燃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1枚疑似雷管外观特征符合工业火雷管特征,起爆能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疑似炸药经甘孜州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重,重量是15.3千克;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廖明付家中搜出的可疑炸药中检验出硝酸根离子、铵根离子、TNT,所送检的可疑炸药中含有硝铵炸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指认笔录及照片,雷管、导火索理化检验鉴定,称重报告,炸药理化检验鉴定,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廖明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明付违反国家相关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线索时,主动带领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找炸药和导火索,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况正文
检察官助理:郝勇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被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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