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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抢劫、绑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廖某(聋哑人),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绑架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庞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廖某,听取了被害人庞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廖某伙同胡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向胡某某前女友庞某乙索要5000元“债务”为由,意图通过控制庞某乙哥哥庞某甲、庞某丙逼迫庞某乙“还钱”。当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及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得知庞某甲、庞某丙在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北门一棋牌室内后,遂前往该处。胡某某持匕首威胁在场人员蹲下,为防止在场人员报警,被告人廖某按照安排将庞某丙的挎包交给刘某某,同时协助刘某某收走在场人员的手机,并当场劫取许某某、曾丽现金570元,后返还张某某、曾某某、宋某某、许某某4人的手机。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户籍资料、残疾人证、前科材料,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庞某甲、庞某丙、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及同案犯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绑架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廖某伙同胡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向胡某某前女友庞某乙索要5000元“债务”为由,意图通过控制庞某乙哥哥庞某甲、庞某丙逼迫庞某乙“还钱”。当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及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得知庞某甲、庞某丙在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北门一棋牌室内后,遂前往该处。18时许,被告人廖某及胡某某、刘某某等人持匕首劫取庞某甲、庞某丙手机各1部,劫取庞某甲现金130元,并强行将庞某甲、庞某丙从该棋牌室带至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萨克赛斯KTV”南巷“**鱼馆”一包间内,以对庞某甲、庞某丙实施殴打、威胁等手段,通过微信视频向庞某乙索要20万元,并录制殴打庞某甲的微信短视频威胁庞某乙。19时许,被告人廖某及胡某某、刘某某等人见约定时间内庞某乙未交款,遂挟持庞某甲、庞某丙转移地点。到饭店门口时,庞某丙挣脱控制逃跑,庞某甲在挣脱时被胡某某持匕首戳伤。经鉴定,被劫取的2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037.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庞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病历资料、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庞某乙、曾某某、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甲庞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及同案犯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廖某现被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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