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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19〕713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的家中,容留邹某某、张某某、陶某某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廖某某主动向民警交代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1证人邹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尿液提取笔录、检测报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廖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黎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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