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廖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家住金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号。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 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等人在金某某赵镇**火锅店内,与任某某、买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廖某当场拿出折叠刀将任某某、买某某刺伤。后经金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某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买某某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为发泄私愤,持刀刺伤二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