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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4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村**组。200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5月31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廖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黄某某认识后,在无任何能力的情况下,答应借巨款给黄某某,并于2016年9月6日与黄某某签订一份借款1700万元的合同,约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资金到位。其后,廖某某以黄某某违约需要缴纳律师费、违约金为由共计骗取其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因无力在约定的时间内借款给黄某某,为了稳住并继续诈骗黄某某,先后于2016年9月20日与黄某某签订“赔偿协议”,2017年11月2日写下“承诺书”,明确因未能及时帮黄某某办理贷款故赔偿黄某某人民币85万元;因借用黄某某公司执照投标一电厂拆除工程成功分给黄某某人民币340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11月8日将上述425万元支付给黄某某。廖某某利用黄某某急于得到425万元的心情,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编造自己的资金账户有大量现金,但被冻结需要解冻;自己正在内蒙古结算一项1000余万元的工程款需要交纳税费;将资金从内蒙古押运回重庆需要押运费,资金存入保险柜后忘记密码,需要费用请保险柜厂家派人解锁等理由,诱骗黄某某不断向其转款。黄某某为得到廖某某承诺的赔偿金和分红,先后多次将现金存入廖某某的邮政卡中,共计190900元;委托朋友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240450元给廖某某。上述钱款均被廖某某以赌博等形式挥霍。

2019年5月10日,廖某某在江北区观音桥一茶楼内赌博时被捉获。破案后,廖某某的亲友为其退出赃款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截图、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借款合同、赔偿协议、承诺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欧某某、青某某、鲜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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