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多次向段某某、吴某某、邓某某、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
2020年03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宾川县**镇**村鑫城酒店对面公路边向段某某贩卖2个毒品海洛因零包,被州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廖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零包一个,净重0.16克,华为手机一部,人民币800元;从段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零包疑似物两个,净重0.32克,OPPO智能手机一部,人民币60元。经鉴定,查获的3个毒品可疑物零包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