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暂住福建省永安市**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8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5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18时至28日7时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窜至永安市**有限公司仓库,将门锁破坏后进入仓库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在该处的新益源牌3*10+1的4芯电缆线160米、无牌电缆线15米。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益源牌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80元。
2、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窜至永安市**镇**村**号被害人罗某某的住处,将一楼侧门门锁撬坏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放在一楼卧室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窜至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被害人陈某乙的住处,溜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放在一楼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40500元。
4、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窜至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被害人包某某的住处,撬开一楼房间窗栅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千足金手链金珠4克。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链金珠价值人民币1440元。
5、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窜至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镇**村**号被害人陈某丙的住处,爬梯至二楼阳台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共计盗窃五起,价值合计人民币4902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永安市燕江东路降坡路段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通话记录单、送货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罗某某、陈某乙、包某某、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及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
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9020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清华
检察官助理:姜 伊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