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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1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社区**组宿舍。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3日、11月17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廖某某在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站上设置“三品购体验任务”、“一带一路开辟新起点”、“携手努力、再创辉煌”等多个虚假的投资任务,并在网上发布广告,以返还奖励金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进行投资。至2018年3月底,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唐某某在湖北省宜昌市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424060元;骗得被害人储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37618元;骗得被害人刘某某在安徽省蒙城县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72779.69元;骗得被害人贵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243844元;骗得被害人张某甲在湖北省阳新县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526563元;骗得被害人张某乙在本市秦淮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438428元;骗得被害人吕某某在本市建邺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74632元;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高淳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37200元;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在本市浦口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3789元,以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68913.69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鹰潭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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