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廖志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1月27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8年9月13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廖志强多次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政府、畜牧站内盗窃车内财物,共盗得现金3100元、香烟9包。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廖志强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政府内李某甲的湘KL****黑色海马越野车内盗得现金500元;
2、2020年6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廖志强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政府内李某甲的湘KL****黑色海马越野车内盗得现金600元;
3、2020年7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廖志强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政府内成某甲的湘KV****灰色凯迪拉克越野车盗得现金1800元、和气生财香烟7包;
4、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廖志强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政府斜对面畜牧站院内邱某甲的湘KN****白色雷诺越野车内盗得现金200元、黄色芙蓉王香烟2包。
2020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志强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桥桂路洪门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被害人李某甲、成某甲、邱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廖志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志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廖志强系累犯,有坦白量刑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廖志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娟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志强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