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40号
被告人廖德福,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德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廖德福以邀约被害人陈某某一起做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土石方工程,并以打点甲方、收取工程进场费、请工程老板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7000元。
2020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廖德福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宾馆310房间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廖德福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铜元局片区旧房改造相关协议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德福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德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德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检察官助理 李丽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廖德福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一百零六页,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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