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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抢劫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5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因感情问题从家中带上一把水果刀,到惠阳区**街道办**村**手机店旁边一出租屋302房(其女友和受害人的居住地)找其女友刘某某欲挽留对方。因房门未上锁,被告人廖某某直接进门后发现刘某某不在房间,只有受害人孟某某在客厅看电视。被告人廖某某临时起意欲抢劫对方,便用水果刀刀刃对准孟某某的脖子,威胁孟某某进到房间坐到椅子上,用卷发棒的电线绑住孟某某的胳膊和身体,用一根白色数据线将孟某某的双手绑在身前并打上死结,被告人廖某某将水果刀刀刃对准孟某某的背部,向某某索要1000元人民币,被孟某某拒绝,后索要500元人民币又被拒绝,被告人廖某某便拿刀捅了孟某某背部(经鉴定,孟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在被告人廖某某去洗手间洗手期间,孟某某锁上房间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廖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9月28日17时许,公安机关于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黄氏工业园一工厂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不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他人钱财,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耿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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