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1765号
被告人廖建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志飞,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乡**村**组**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现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建军、冉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廖建军以手机为联系工具,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为卖淫女介绍和招揽嫖客,并从中获利。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冉某某从廖建军处获得卖淫女信息,后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帮助廖建军为卖淫女介绍和招揽嫖客,并从中获利。经查,廖建军、冉某某有介绍左某某、“M雪儿”、“哆哆”、“沫沫”等卖淫女(均另作处理)卖淫。2019年11月20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寮步镇**公寓楼下将廖建军抓获;在寮步镇**村**路**公寓**房将冉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建军、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建军、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军、冉某某均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建军、冉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十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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