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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放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号附**号。因涉嫌放火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16时40分左右在西昌市******组集体林地内用一次性打火机分5处将杂草引燃,引起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59亩,造成经济损失15300元;廖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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