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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巍然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廖巍然,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道**号**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巍然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巍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巍然窜至醴陵市**路**瓷厂**号**栋**号受害人成某某家中,使用锉刀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卧室内盗得瓷器花瓶1个、酒壶3把、小酒杯22个、挂盘2个,后在长沙天心阁古玩城以1100元价格销赃。

2、2017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巍然窜至醴陵市**号周某某家中,踹开后门进入室内,盗得1瓶酒和23个**像,后在长沙文物市场以100多元价格销售了**像,酒被其喝掉。

3、2017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廖巍然窜至醴陵市**社区**岭**号黄某某家,用起子撬开一楼厨房的窗户玻璃,从窗户爬进室内,盗得1个搪缸及1件女式风衣,后在株洲大桥下以200元价格将搪瓷销售,风衣被随手丢弃。

4、2019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人廖巍然窜至醴陵市**路**小区**栋**赵某某家,用卡片将锁打开,进入室内盗得2个花瓶,30-40个普通小酒杯,后在长沙文物市场以670元销赃。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巍然窜至醴陵市**路张某乙家,用起子将锁撬开进入室内,盗得1个黑色电脑主机和400元现金,电脑主机放在摩托车后背箱被盗。

6、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巍然伙同他人窜至醴陵市湘东医院南院**栋**室丁某甲家,用起子将锁撬开进入室内,盗得1个苹果牌平板和410元现金,因被人发现,苹果牌平板后被还了回去。

7、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巍然和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醴陵市**宿舍楼**栋**室张某乙家,张某甲用起子将门撬开,两人进入室内,盗得10个瓷碗和10个瓷杯,后由张某甲处理,廖巍然未分的赃款。

8、2020年2月份,被告人廖巍然窜至醴陵市**路**号**栋**室林某某家,用起子将锁撬开进入室内,盗得500元现金。

被告人廖巍然将销售赃物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廖巍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巍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一份、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发票、立功情况说明、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人陈某甲、证人刘某某、证人陈某乙的证词;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林某某、丁某甲、凌某某、丁某乙、邓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巍然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巍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巍然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巍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巍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巍然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巍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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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廖巍然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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