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廖小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乡**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小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廖小某为还赌债萌生抢劫卖淫女的犯意,当天下午准备了作案工具并联系好卖淫女。当晚19时许,在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南一段177号清沐铂金酒店7007号房内,被告人廖小某采用手机数据线捆绑、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林某某说出支付宝密码,通过操作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借呗”平台借出资金后,将21995元资金转入自己的网络赌博账号,又继续操作被害人支付宝“花呗”平台消费转账支付15000元,当晚离开现场时抢走被害人林某某绿色苹果11型号手机1部、银行卡2张,后在广汉市顺德路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取走被害人林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内现金2000元。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4638元。
被告人廖小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出涉案手机及赃款39000元,均退还被害人林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某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小某坦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因其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赃物,被告人廖小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小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玲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小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谅解书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黑色长裤、黑色开衫和黑色T恤现保管于广汉市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
6、涉案手机及赃款39000元已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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