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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小某容留吸毒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廖小某廖小某,男,1987年1月23日****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0524********52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毛铺垅村5组17号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毛铺垅村5组17号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7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小某廖小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廖小某廖小某三次容留黄帅黄某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小某廖小某容留黄帅黄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11日左右,被告人廖小某廖小某容留黄帅黄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吸食冰毒,廖小某廖小某也参与吸食,此次吸食的毒品系廖小某廖小某联系购买。

3、2019年11月19日左右,廖小某廖小某容留黄帅黄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吸食冰毒,廖小某廖小某也参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帅黄某某的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小某廖小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筛查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小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某廖小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小某廖小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子言

检察官助理:周巧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小某廖小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黄帅黄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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