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09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于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白某甲、白某乙(均已判决)和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镇**桥赌博时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某作弊,将其强行拉上车并非法拘禁至平阳县**镇**社区**村山上、**镇**山等地,持续2-3小时。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及白某甲、白某乙、蔡某乙等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面部损伤造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面部挫伤、左眼部挫伤,其人体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平阳县**镇**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医疗证明书、病情诊断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及同案犯白某甲、白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搜查及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廷奋
检察官助理 肖剑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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