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租房合约协议书,承租位于龙门县**街道**路**村马某某的出租屋,然后与其前男友唐某某(已判刑)共同租住。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出租屋内存放有毒品,仍与唐某某共同管理,多次将毒品拿给吸毒人员,并将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欠款进行记账。2014年9月4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龙门县**街道**路**村出租屋内将唐某某抓获,并在该出租屋内搜获15小包白色晶体、3小瓶白色晶体、白色粉末1小瓶、白色粉末1小包、白色块状1小包及电子称、包装袋、笔记本等物品一批。2019年11月13日,廖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6.8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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