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75********,汉族,中技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栋**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附近散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一粒麻古、0.4克冰毒给王某某。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一粒麻古、0.4克冰毒给王某某。
3、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两粒麻古、0.8克冰毒给陈某某。
4、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两粒麻古、0.8克冰毒给王某某。
5、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一粒麻古、0.4克冰毒给王某某。
6、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以17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一粒麻古、0.4克冰毒给陈某某。
7、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以34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两粒麻古、0.8克冰毒给陈某某。
8、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两粒麻古、0.8克冰毒给陈某某。
二、容留吸毒罪
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租房容留王某某吸食了毒品。
另依法查明:2019年11月18日,民警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散户廖某某租房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廖某某处扣押了冰毒11.97克、麻古11.24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廖某某处扣押的毒品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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