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廖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201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廖某从楼顶翻入曾某某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楼的家中,将曾某某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盗走。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人来人往”网吧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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