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阿拉”,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大肚婆”,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卖米榕”,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居委会**林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参与组织分别来自龙门乡镇、广州市区和惠州市区等人员在龙门县**、**两地共四处民房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每天开设时间为晚上12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每次赌局“抽水”人民币约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组织开设**赌场,并作为赌场股东拿牌参赌,赌注由人民币300元起不设上限。被告人郑某某在**赌场放贷牟利,并作为赌场股东拿牌参赌。
2019年5月15日凌晨,龙门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位于沙迳的同案犯廖某甲住所的赌场捣毁,先后抓获相关同案犯(另案处理)及赌博违法人员共2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92858元以及实木圆桌一张、塑料凳十五张、扑克牌六副、车辆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游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