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廖学兵,曾用名廖小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文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报请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廖学兵、任某、俞文文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廖学兵交给任某麻黄素1千克,让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任某与俞文文在绵竹市**镇**村**组俞文文家的农房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2日,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凯拂菻大酒店地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任某、廖学兵,在该酒店任某入住的**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2.16克;随后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抓获被告人俞文文。同日,民警对绵竹市**镇**村**组俞文文家的农房进行搜查,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液体2千余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4.7%-61.6%,并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制毒废液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俞文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学兵、任某、俞文文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千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文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文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家康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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