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溜门进入乐清市**镇**路**号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家中二楼、三楼房间内的共计3000余元现金和金项链等首饰盗走。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29360元。经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人交易明细、发票、吊牌标签、价格认定结论、前科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案发时为限定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利娜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 2册,笔录3页。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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