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廖某均,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均在其位于本市白某某履泰大街34号502号的租住处,以人民币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QQ向同案人金某某、杨某甲、黎某某、洪某某(均已判刑)、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出售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万余条。
同年8月30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廖某均,缴获苹果牌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转账截图、邮箱截图等书证;
4.同案人金某某、杨某甲、黎某某、洪某某、杨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廖某均的供述;
6.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廖某均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智添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及光盘资料3张、移动硬盘资料1个。
3.《具结书》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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