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廖坤武,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区。因参与赌博,于2015年3月1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8月2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500元罚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投案自首,于同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坤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廖坤武和被害人王某甲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国兴大道“一人一锅”宵夜店内用餐时因劝酒引发争吵。随后,被告人廖坤武返回琼中县**村**区家中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宵夜店先后持刀捅伤被害人王某甲、黎某某的腹部,被害人、宵夜店老板娘唐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亦被被告人廖坤武捅伤腹部。2020年7月10日,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王某甲、黎某某、唐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琼中)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20】040号、038号、037号}:被害人王某甲、黎某某、唐某某的损伤均已达到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廖坤武于案发当天主动到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现暂存于琼中县公安局;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收证据材料及照片、病历材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谅解书;
3.证人王某乙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坤武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意见书》(琼中)公
司鉴(法医临床)字【2020】037号、038号、040号;
7.勘验、辨认等笔录、照片;
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坤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坤武故意持凶器械捅伤他人,造成重伤三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坤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傅剑平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廖坤武现羁押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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