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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2018年10月8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7日,曾因盗窃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来到东莞市长安镇*****园11-117号**园店铺内,将该店铺店主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盗走。

2、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宝安区某路边,将他人所有的一辆自行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盗走。当日2时许,廖某某骑着盗来的自行车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栋*号钱某某铺面,用手拉开店铺的玻璃门,进入店铺后将该店铺的1316.8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当天下午,廖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被盗的现金、手机、自行车等物;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已缴获。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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