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魔鬼,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在广汉市**镇**路**号其住处向张某某贩卖一小包海洛因,获款50元。
2020年8月 25日、9月2日,被告人廖某某两次在广汉市雒城镇福苑附近广场向周某某贩卖共约0.5克冰毒,获款400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福州路174厂家属区大门口附近,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获款300元。次日,廖某某又在广汉市雒城镇福州路174厂家属区大门口附近的公交车站,向陈某某贩卖0.91克毒品冰毒,获款60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廖某某帮助袁某某在其住处楼下向阙某某贩卖毒品冰毒,获款200元。
被告人廖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共计冰毒2克左右、海洛因少量,获款1550元。
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当日从陈某某、周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程序文书;廖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验、称重取样、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毒品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易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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