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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廖某,男性,出生日期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15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幢**单元**号。2011年6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与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小区被害人唐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廖某对外宣称其在银行工作,系银行管理人员。

2018年3月,被害人唐某某因资金需要联系被告人廖某帮忙套现,被告人廖某使用其POS机分三次刷卡45000元,后该款被廖某占用。2018年7月,被告人廖某以买房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帐户向薛某某帐户转账支付86500元。2018年8月,被告人以被害人买房需要资金为由让唐某某办了几张信用卡,并与以前办理的信用卡一同六张信用卡交给了廖某。2018年9月,被告人廖某以贷款买理财帮被害人赚钱为由,让被害人唐某某向网贷平台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转账给廖某用于理财。被告人廖某使用被害人提供的信用卡对外消费,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网贷金额、分期还款等方式,将所得资金用于自己消费以及循环信用卡、网贷还款。经审计,截止2019年10月28日,唐某某支付宝向薛某某帐户转款86500元;唐某某6张信用卡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刷卡本金882795.22元,还款786090.99元,差额96704.23元;网络贷款后唐某某向薛某某转款352742元,还款金额249577.15元,差额103164.85元。被害人共计损失286369.08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被害人的银行卡、套现用POS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投资理财的名义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廖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锐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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