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65号
被告人廖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个月,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潘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4、5 月份,喻某某(已判)在瑞安市马屿镇、陶山镇、仙降街道等一带山头,召集他人以骨牌九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赌场内同时有专人接送赌客、 望风等。其中,被告人廖某系赌场放风人员,在曹村镇十二盘、马屿镇龟山下村山上等地为喻某某赌场放风四次,获利达700元。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浙C7****的七座面包车搬运赌桌、凳子至喻某某指定的各个山头赌博地点,并在赌场周边进行放风,从中获利1500元左右。被告人黄某某系喻某某赌场放风人员,负责在山头赌场周边放风,并从中获利300余元。经查,该赌场开设时间 7 天左右,每天抽取头薪 5000 元,共计 350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均已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喻某某手机一部、钱某某手机两部、潘某某的手机一部、张某某的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钱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潘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潘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6776****、1508855****)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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