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廖兴兵,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又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兴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兴兵和贺番(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曹某某因涉嫌犯罪均被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406监室。曹某某在管理监室卫生时与贺番、廖兴兵等人产生矛盾,贺番、廖兴兵对曹某某产生不满,商议要报复曹某某,并于2019年12月20日确定在廖兴兵当天值晚班时动手。
2019年12月21日凌晨5时许,廖兴兵在值班时叫醒贺番,廖兴兵和贺番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长约80cm军被拉链绳勒住曹某某的脖子,分别站在曹某某的床头两边一起用力往下拉,约半分钟后被该监室其他人员发现制止,其两人才松开了绳子。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廖兴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兴兵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室监控视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兴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兴兵伙同他人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兴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翠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兴兵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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